【發改委】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財政資金不得低于40%《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一方面強化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比例,要求財政資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一方面強化城市政府對軌道交通項目全壽命周期的支出責任,即要按照國家批復建設規劃明確的資本金比例和來源等要求,按期推進在建項目,不能出現“半拉子”工程。
文/武文卿
國家發展改革委7月份定時定主題新聞發布會上,新聞發言人嚴鵬程在回答國廣記者“《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管理的意見(國辦發〔2018〕52號)》(簡稱《意見》)發布后,將對在建項目和新開工項目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如何防范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問題時表示,《意見》強化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比例,要求財政資金投入不得低于40%。
對城市軌道交通提出新要求
【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健康有序的同時,部分城市也存在規劃過度超前、建設規模過于集中、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此國辦印發《意見》,對城市軌道交通規范有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p>
嚴鵬程指出,《意見》一方面強化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比例的要求,除建設規劃明確采用特許經營模式外,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投入不得低于40%。一方面強化城市政府對軌道交通項目全壽命周期的支出責任,即要按照國家批復建設規劃明確的資本金比例和來源等要求,按期推進在建項目,不能出現“半拉子”工程。這就需要城市政府統籌考慮財政預算,優化調整支出結構,落實項目資金,確保按時足額到位。
對于正在履行審批程序和規劃內的其他未開工項目,要嚴格按照《意見》規定和建設規劃要求,加強項目出資方案的審核,只有在資金來源已經明確落實好的前提下,才能按程序批準和開工建設。
《意見》對于如何防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中的風險,概括起來有“五個嚴格”:一要嚴格申報條件,二要嚴格規劃審核,三要嚴格控制速度節奏,四要嚴格落實資金保障,五要嚴格事中事后監管。
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城市推進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在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健康有序的同時,部分城市也存在規劃過度超前、建設規模過于集中、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此國辦印發《意見》,對城市軌道交通規范有序發展提出新的要求。
多元經營 吸引民資參與
【《意見》積極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鼓勵開展多元化經營;規范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通過多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
《意見》強化項目建設和運營資金保障,要求城市政府應建立透明規范的資本金及運營維護資金投入長效機制,確保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除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中明確采用特許經營模式的項目外,項目總投資中財政資金投入不得低于40%,嚴禁以各類債務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強化城市政府對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全壽命周期的支出責任,保障必要的運營維護資金。
《意見》支持各地區依法依規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積極吸引民間投資參與城市軌道交通項目;鼓勵開展多元化經營,加大站場綜合開發力度;規范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通過多種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研究利用可計入權益的可續期債券、項目收益債券等創新形式,推進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市場化融資,開展符合條件的運營期項目資產證券化可行性研究。
有效降低工程總投資
【《意見》規范項目審批,嚴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軌電車、工程試驗線、旅游線等名義違規變相建設地鐵、輕軌項目。已審批(核準)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設節奏,著力優化項目設計,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有效降低工程總投資?!?/p>
《意見》規范項目審批,明確城市軌道交通項目(不含有軌電車)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按照相關程序審批(核準),未列入建設規劃的項目不得審批(核準);嚴禁以市政配套工程、有軌電車、工程試驗線、旅游線等名義違規變相建設地鐵、輕軌項目。已審批(核準)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城市要合理把握建設節奏,著力優化項目設計,合理控制工程造價,有效降低工程總投資。
城市政府和相關企業不得不顧條件提前實施項目、隨意壓縮工期,對前期工作未完成、建設條件不具備、遇有特殊工程地質災害且不能保證施工安全的項目,應根據實際情況暫緩實施,建設工期可相應順延。有軌電車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核準),并做好與相關規劃的統籌銜接。
加強規劃 管控項目風險
【嚴格建設申報條件,強化規劃銜接提高建設規劃質量。根據相關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財力等情況,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分期建設規劃。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加大財政約束力度,嚴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或以PPP等名義違規變相舉債?!?/p>
《意見》嚴格建設申報條件,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系統除有軌電車外,均應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并履行報批程序。強化規劃銜接,提高建設規劃質量,根據相關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財力等情況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分期建設規劃。
強化城市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融合,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要與國家鐵路、城際鐵路、樞紐機場等規劃相銜接,通過交通樞紐實現方便、高效換乘。要加強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創新應用,鼓勵探索城市軌道交通地上地下空間綜合開發利用,推進建設用地多功能立體開發和復合利用,提高空間利用效率和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嚴格建設規劃報批和審核程序,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初審,按程序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首輪建設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后續建設規劃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審批、報國務院備案。
強化建設規劃的導向和約束作用,已經國家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應嚴格執行,原則上不得變更,規劃實施期限不得隨意壓縮。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因城市規劃、工程條件、交通樞紐布局變化等因素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功能定位、基本走向、系統制式等發生重大變化的,或線路里程、地下線路長度、直接工程投資(扣除物價上漲因素)等較建設規劃增幅超過20%的,應按相關規定履行建設規劃調整程序。
《意見》強調,建設規劃調整應在完成規劃實施中期評估后予以統籌考慮,原則上不得新增項目。原則上本輪建設規劃實施最后一年或規劃項目總投資完成70%以上的,方可開展新一輪建設規劃報批工作。
《意見》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進一步加大財政約束力度,按照嚴控債務增量、有序化解債務存量的要求,嚴格防范城市政府因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嚴禁通過融資平臺公司或以PPP等名義違規變相舉債。
對舉債融資不符合法律法規或未落實償債資金來源的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審批(核準);對列入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范圍的城市,應暫緩審批(核準)其新項目。城市政府要合理控制城市軌道交通企業負債率,對企業負債率過高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債務,并暫停開工建設新項目。
完善規劃和項目監管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完善建設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機制,建立建設規劃執行情況和建成投運線路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的后評價機制。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堅持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城市主體的原則,明確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責任?!?/p>
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部門間協同聯動監管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城市軌道交通監管數據庫,加強信息共享,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管水平,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及時動態掌握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實施情況。
省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城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權責明確責任分工、加強監管。地方政府要建立常態化安全檢查制度和重點工程檢查、抽查制度,加強項目稽察,強化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完善城市政府負責的項目竣工驗收制度。
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完善建設規劃實施的中期評估機制,建立建設規劃執行情況和建成投運線路經濟社會效益分析的后評價機制。
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堅持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城市主體的原則,明確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工作的統籌和指導,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規劃實施履行全過程監管責任,城市政府對項目建設和本級政府債務風險管控負主體責任。
建立健全責任主體信用記錄,將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黑名單”制度,對規劃編制、評估、審查、項目設計等單位未履行相關職責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實行警示、禁入等聯合懲戒措施;對違法違規審批、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的部門、企業及其責任人,要依法依規追責問責。
持續健康發展城市軌道交通
【《意見》堅持“量力而行,有序推進”、“因地制宜,經濟適用”、“銜接協調,集約高效”和“嚴控風險,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以持續深化城市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補短板、調結構、控節奏、保安全為指導思想,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與實際需求相匹配、建設節奏與支撐能力相適應,有序規范,持續健康發展城市軌道交通?!?/p>
《意見》認為,城市軌道交通是現代城市交通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統的骨干?!秶鴦赵恨k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3〕81號)印發以來,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總體保持有序發展,對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供給質量和效率、緩解城市交通擁堵、引導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布局、改善城市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城市軌道交通投資巨大、公益性特征明顯,部分城市對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的客觀規律認識不足,對實際需求和自身實力把握不到位,存在規劃過度超前、建設規模過于集中、資金落實不到位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地方債務負擔。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規范有序發展,經國務院同意,出臺該《意見》。
《意見》堅持“量力而行,有序推進”、“因地制宜,經濟適用”、“銜接協調,集約高效”和“嚴控風險,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以持續深化城市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補短板、調結構、控節奏、保安全為指導思想,科學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嚴格落實建設條件,有序推進項目建設,著力加強全過程監管,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確保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模與實際需求相匹配、建設節奏與支撐能力相適應,規范有序,持續健康發展城市軌道交通事業。 素材來源:《中國招標》 |